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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布时间: 2017年06月26日
股市生意中,各人习惯把邻近收盘前的生意时段称做“尾市”。由于收盘价具有指标意义,影响越日开盘走势,并且尾市生意相对清淡、时间时代短,影响股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,因此,尾市使用成为常见的市场使用手法之一。此类使用手法具有很强的诓骗性和疑惑性,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容易被尾盘快速拉升的股价走势吸引,误以为该股有强烈的上涨预期,从而盲目追高,殊不知,正好中了使用者的圈套。
任某某即习用此类手法。任某某恒久从事大宗生意活动,谋划模式是通过大宗生意方法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,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,赚取差价。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,任某某一再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,越日高价减持。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使用的“X”为例:
2011年11月23日,任某某通过大宗生意买入“X”45万股,成交价钱28.32元,买入金额12,744,000元,完成建仓。
2011年11月23日邻近收盘时代(14:56:24至14:59:28),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,大宗申报买入“X”4笔共计63,000股,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.54%;委托价钱由29.60元升至32.00元,每笔均高于其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钱,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.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,拉升幅度达2.21%。(见下图)
2011年11月24日,在抵达使用股价目的后,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“X”所有卖出,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。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使用赚取近30万元。(见下图)
着实,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,纵然是在尾市时代买入,仍然属于正当行为。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,其大宗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,诱骗投资者跟风,一旦目的得逞,马上趁机套现,基础不是真实的生意目的。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榨取以其他手段使用证券市场的划定,组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使用市场的情形,一定会受到羁系部分的重办。2011年至2014年时代,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来由罚,开出3亿多元罚单。
投资者举行市场投资时,应遵从切合价值纪律的理性投资方法,团结市场、行业和公司的情形举行冷静剖析,小心市场使用者兴风作浪,制造虚伪昌盛。若是盲目跟风炒作,极易被市场使用者使用,造成惨重损失。以本案为例,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,以收盘价30元价钱追涨买入,越日即亏损3%。在此提醒宽大投资者,尾市时代莫名爆发股价异动,其中恐有蹊跷,跟风炒作、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,小心天上掉下来的“馅饼”酿成市场使用者的“陷阱”,成为市场使用者的高位接盘侠。